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14民初20328号
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飞马拓新电子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履行)。
审 判 员 谭舒戈
法官助理 蔡文效
书 记 员 王雅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