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等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302民初28803号 原告: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科技大厦B座502-5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68172971XG。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临沂市兰山区。 被告:山东银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蒙山大道与开阳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0771014179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 第三人:山东罗滨逊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义堂镇乾沂庄村委会乾沂庄村中心街27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01MA3NXH2A4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银河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罗滨逊产开发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6日立案,并依法向原告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缴费通知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申请减、缓、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建业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沈 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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