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市睢阳区财旺通讯器材销售部与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403民初595号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财旺通讯器材销售部。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长江路。
法定代表人:吴永法,总经理。
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神火大道。
法定代表人:崔付萍,总经理。
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财旺通讯器材销售部与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财旺通讯器材销售部以被告已赔偿损失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财旺通讯器材销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丘市睢阳区财旺通讯器材销售部负担。
审判员 张 敏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