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与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402民初1037号
原告***,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崔付萍,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隋 晴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石凤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