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与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2民初4463号
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注册号:411402613392907(1-1)。
经营者魏治全,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348439M。
负责人崔付萍,职务经理。
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与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龙翔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