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与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豫1402民初4463号之一
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注册号:411402613392907(1-1)。
经营者魏治全,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87348439M。
负责人崔付萍,职务经理。
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与被告商丘市永胜安全防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10元减半收取205元,由原告商丘市梁园区鸿全通讯器材销售部承担。
审 判 长  杨建辉
审 判 员  张龙翔
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