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329执1101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天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419号金泰大厦三层-5,组织机构代码:07403230-4。
法定代表人章忠艇。
被执行人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住所地温州市泰顺罗阳镇东大街16号华泰大厦一楼物业用房,组织机构代码:59286545-3。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鳌江镇健康路64号,组织机构代码:660558456。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天阳工程配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泰顺分公司、温州雅邦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329执1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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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