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城市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

***与宣城市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宣中民二立终字第0000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江苏省溧阳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宣城市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4)广民二初字第002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应定为追偿权纠纷,并非合同纠纷,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溧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宣城市开源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12日签订《电梯项目安装承包协议》以及《安全生产责任书》,在上述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又口头约定在上述合同基础上新增广德港湾花园17#楼电梯安装业务。责任书中双方约定由上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现被上诉人要求根据《安全生产责任书》向上诉人追偿损失,是基于双方签订的协议,故本案系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合同履行地为广德县,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汪澍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秦炜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杨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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