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56558号
原告: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北三环中路6号3栋11层。
法定代表人:陶伟,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乾,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保明,河北英洛智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营业场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1号。
负责人:王耀红,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响,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法律事务部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丛靓,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支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中,2021年7月15日,原告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44 400元,减半收取计22 200元,由原告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于 婷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李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