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

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2民终45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唐羚耀,男,1980年2月2日出生,土家族,住天津市×××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超越,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丙12号1号楼10层1107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职员。 上诉人唐羚耀与上诉人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7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查明:2010年4月5日,北京正东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作为甲方与北京正东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河北省(廊坊)分公司(以下简称正东廊坊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一份。该协议书载***廊坊分公司的负责人为唐羚耀,另载明有以下内容:为加强公司生产经营的管理工作,提高设计和服务水平,确保质量和经济效益,由北京正东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和下属分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本协议。一、甲方责任。1、甲方为乙方承揽工程设计项目的业务活动提供相关手续。2、甲方负责指导乙方的生产经营工作,并负责设计合同和技术资料归档的管理。3、甲方授权乙方使用在甲方备案的有关图章。4、甲方负责办理乙方聘用或解聘注册人员的注册变更手续。二、甲方权利。1、甲方有权检查乙方的生产经营、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如发现问题则限期整改或按相关规章制度进行处罚。2、乙方若未按规定缴费或未按甲方要求上报有关资料,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或更换乙方负责人,直至停止乙方的经营。3、如乙方不当经营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主动承担责任,补偿甲方损失。情节严重时甲方有权决定终止本协议。三、乙方责任。1、乙方新公司成立时,必须向总公司一次性上缴20万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上缴完毕后,甲方配合乙方完成各种新公司注册的手续。2、乙方施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经营方式。按国家有关政策交纳各种税费。不得进行贷款、集资和担保等经济活动。3、乙方必须在自注册成立一定时间内配备各专业所必需的注册师及工程技术人员。4、乙方将主要技术骨干人员社会保险手续调入总公司,使正东公司及各分公司在册人员中主要技术骨干人员的配比符合国家资质及相关管理规定的要求,同时也方便各地方项目备案工作时提供社保证明。5、乙方必须自觉维护甲方的声誉,在其生产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损害甲方的声誉和形象。乙方不得以任何其它设计院的名义开展设计业务。6、乙方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各种法律法规,乙方必须使用正版绘图软件,并将购买软件情况书面上报甲方。各专业设计软件的配备,并在公司技术部、行政部、财务部备案,严格执行国家和当地现行技术规范。乙方必须遵守和执行甲方的《规章制度汇编》(包括经营、技术、财务、人事等方面的规定),并按照要求及时上报相关材料。无条件接受甲方不定期的各项检查。7、乙方负责人和在图纸上签字的技术人员必须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乙方负责人的人事档案必须调入甲方。乙方所有技术人员素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如发生质量事故,甲方要根据情节对有关人员给予必要的处罚。8、乙方应在每年1月31日之前向甲方上交本年度设计保险费6万元,由甲方负责购买设计保险,此费用计入上交公司设计费分成之中。无论经营状况如何,设计保险费必须按时上交。具体设计费分成比例按不同完成额度,采用分段计算的规则,具体如下:(1)乙方方案投标不中标的补偿费,额度在10万元以内,甲方不参与分成。(2)年营业收入在800万元以内,乙方按设计费的15%上交甲方。(3)年营业收入超过800万元,超过的部分在原来协议的基础上下降3%,按12%上交甲方。(4)年营业收入超过1200万元,超过部分再下降2%,按10%上交甲方。(5)年营业收入超过1800万元,超过部分再下降2%,按8%上交甲方。(6)年营业收入超过2500万元,超过部分再下降2%,按6%上交甲方。设计费分成按财务报表中业务收入和预收账款每季度结清一次。如不按实际收入向甲方申报,一经查出停止乙方的一切权利。9、乙方必须将每月的财务报表上报甲方,报表数字须和税务报表数字保持一致。每年一月份必须出具一份上年度的财务内审报告、税务纳税证明和中介机构的财务审计报告。乙方必须配合甲方不定期的专项检查。10、乙方统一使用甲方带编号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签订后14天内寄给甲方备案。对于作废合同应妥善保管,未使用的空白合同书及作废合同于12月31日前上交甲方。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必须使用甲方的合同章方可生效。11、组织各专业设计人员就设计的项目或建筑理论等,每年发表的论文不少于一篇。四、乙方权利。1、乙方可独立自主对外承揽工程设计项目;但乙方的公章只能用于一般业务,不能用于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竣工验收。2、乙方应自觉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严格填报公司《规章制度汇编》中IS09000规定的“工程设计原始资料归档清单中”的20项内容和基础验收、结构验收、竣工验收表格,以上内容完整上报总公司后,方能对经营收入有自主支配权。用自主支配收入购买的固定资产归乙方所有。如乙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则此协议无效。五、办理社会保险。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乙方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可在甲方办理社会保险,需将档案关系转往甲方。社保期限至少为一年,并交纳一年的费用。如连续办理社保则连续交费,如停止参加社会保险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行政人事部。六、附则。1、甲方承揽的设计项目交乙方实施时,其设计费分成比例另行商定。2、本协议必须无条件执行。自本协议执行之日起,旧版协议同时作废。3、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4、本协议签订日期2010年4月5日,有效期贰年。该协议落款甲方处加盖有北京正东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的公章,代表人处有北京正东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协议落款乙方代表人处有唐羚耀的签字。该协议下方另手写载明有如下内容:1、经协商,若在十个月内,把注册结构师调入公司,十五个月内把注册建筑师调入公司,则第二年的设计分成比例由第一年的12%下降到11%。若第一年的实收经营费达到500万元,公司承诺退10万元给分公司。2、为了支持分公司的发展,公司可以支持分公司相关的印章包括注册师的介绍,但基本费用自理。上述手写内容下方有北京正东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 北京正东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廊坊分公司于2010年5月10日成立,公司的负责人为唐羚耀。一审庭审中,正东公司认可该分公司已由正东公司予以注销。 唐羚耀和正东公司在一审中均曾认可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约束唐羚耀和正东公司。 二审中,正东公司称:唐羚耀对外承接项目没有资质,想与正东公司合作,正东公司成立廊坊分公司,由唐羚耀全权负责经营,正东公司收取管理费(即设计分成),分公司的收入归唐羚耀。《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按字面是约束正东廊坊分公司,实际上约束唐羚耀。 另查:正东公司由北京正东国际建筑工程设计有限公司更名而来。 本院认为,唐羚耀基于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中关于设计费分成比例约定提起本案之诉,要求正东公司支付设计费分成款,正东公司亦基于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有关设计费分成比例、设计保险费、税费等约定提起反诉,要求唐羚耀支付相关款项。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中的上述条款是否约束唐羚耀和正东公司,唐羚耀和正东公司能否基于上述协议提起本案之诉。尽管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载明合同的主体为正东公司和正东廊坊分公司,但本院注意到:一是从合同签订的时间来看,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签订时,正东廊坊分公司尚未成立,唐羚耀以正东廊坊分公司负责人身份签署上述协议;二是从合同签订目的来看,正东公司和唐羚耀系为了开展合作事宜而成立廊坊分公司及确立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而签订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三是从合同签订的内容来看,尤其是其中关于设计费分成比例、设计保险费、税费等条款显然是约束正东公司和唐羚耀。因分公司无独立财产,如果认为上述条款系约束正东公司和其分公司,实属无必要。四是从合同的履行来看,正东公司已经按照设计费分成条款实际向唐羚耀支付了设计费。五是从当事人的**来看,一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曾认可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系约束唐羚耀和正东公司。基于上述事实,本院认为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中关于设计费分成比例、涉及保险费、税费等条款实际约束唐羚耀和正东公司。一审法院仅以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载明的主体为廊坊分公司为由,认为唐羚耀并非本案适格的原告及反诉适格的被告,进而判决驳回唐羚耀的起诉及正东公司的反诉请求,事实依据不足。一审法院应对涉案《分公司技术经济责任协议书》中的有关条款是否对唐羚耀和正东公司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有关事实进一步审查,进而对双方的本诉及反诉请求依法作出相应处理。综上,本案基本事实尚需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民初1720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唐羚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06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54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胡 君 审 判 员 曹 欣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