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琼9029民初890号
原告:北京蓝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院4号楼12层1515-1516(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丙12号楼数码01大厦1107A。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蓝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正东空间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蓝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现原告北京蓝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被告已经履行部分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蓝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70.40元(原告已预交3140.80元),由原告北京蓝创国际建筑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