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322财保107号
申请人: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馆驿后2号901室、902室、903室。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沛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沛县*****路1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231356.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保单号:6080422046020230000018)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沛县***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231356.3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677元,由申请人诚邦设计集团有限公司、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