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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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之江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安吉县。
上诉人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鉴于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既未在法定期间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未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2023)浙0523民初335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O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