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521民初1427号
原告:***,男,196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诉讼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4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告:浙江工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溪口镇大岙工业区孵化器3号楼3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之江路59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州水艺诚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禹越镇滨江路。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7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浙江工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诚邦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湖州水艺诚邦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一直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