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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102民初16163号 原告:***,男,196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4年10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款7644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俞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2020年4月至12月期间,原告***与***、***、王某、***、朱某、陈某、***、***、***等27人为被告某公司承建的宿州市埇桥区某项目提供劳务。 2023年3月22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某公司出具《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被告派员于2023年3月28日前到宿州市埇桥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报送被告某公司宿州市埇桥区某项目劳动用工情况。 2023年3月2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某公司出具《农民工工资审核确认告知书》,要求被告某公司对项目负责人胡某在埇桥区某项目拖欠王某等27名工人工资进行审核确认。 2023年4月23日,安徽某有限公司向宿州市埇桥区生态环境分局出具《关于美丽乡村污水治理某村结算人工费的说明》,结算审核初稿中某村工程价款约440万元,其中定额人工费用约60.2万元。 2023年7月18日,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某公司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查明被告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某在埇桥区某项目拖欠王某等27名工人工资602000元,责令被告某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前将被告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某在埇桥区某项目拖欠王某等27名工人工资602000元转入埇桥区人社局农民工工资专户。 王某等27人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将27人工资登记在***、***、王某、***、朱某、陈某、***、***、***、***名下,由该10人向法院提起诉讼,不会另行向被告某公司主张。其中登记在原告***名下工资76440元。 另查明,本院受理***、王某、***、朱某、陈某、***分别诉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本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浙0102民初11887号民事调解:某公司支付***劳务费77000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385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38500元。本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浙0102民初11889号民事调解:某公司支付朱某劳务费77000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385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38500元。本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浙0102民初11891号民事调解:某公司支付***劳务费77000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38500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38500元。本院于2024年9月4日作出(2024)浙0102民初11893号民事调解:某公司支付***劳务费46830元,于2024年10月31日前支付23415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23415元。本院于2024年9月12日作出(2024)浙0102民初10287号民事调解:某公司支付陈某劳务费46410元,于2024年10月20日前支付23205元,于2024年11月30日前支付23205元。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作出(2024)浙0102民初14436号民事调解:某公司支付王某劳务费56140元,于2024年11月15日前支付28070元,于2024年12月15日前支付28070元。 本院认为,宿州市埇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被告某公司出具《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查明被告某公司项目负责人胡某在埇桥区某项目拖欠王某等27名工人工资602000元。被告某公司当庭陈述在***、王某、***、朱某、陈某、***诉被告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审理中认可拖欠工人工资602000元并同意支付,经本院主持已达成调解协议并支付第一期款项。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某公司支付劳务工资7644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某公司提交由其他工人参与案涉项目施工并已结算工资的证据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工资76440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1元,减半收取855.5元,由被告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