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257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舞阳村团山凸。

法定代表人:陈家平,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书院街。

法定代表人:刘开崇,局长。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549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逾期未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货款1104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460.00元,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1年1月28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通过调解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本案标的货款1104000.00元、案件受理费7460.00元、利息11040.00元(从2021年1月1日起以110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即2021年2月28止),共计:1122500.00元;二、被执行人大方县农业农村局自愿于2021年2月6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800000.00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将剩余322500.00元全部支付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257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昌荣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