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123执2030号
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玉屏侗族自治县平溪镇舞阳村团山凸。
法定代表人:陈家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红梅,贵州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长顺县广顺镇鼠场村鼠场组。
法定代表人:赵珍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123民初136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责令被执行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货款64350.00元,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704.00元的义务。因被执行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08月19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费876.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08月19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网络存款(微信);无证券、税务、保险、车辆、工商等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10月27日对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即自2021年10月27日起至2022年10月26日止。
二、2021年11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经查被执行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08月27日,本院以微信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缴款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四、2021年11月19日,本院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到被执行人经营场所所在地基层村委进行传统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经营所在地无财产可供执行。
五、2021年11月22日,因被执行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到期债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并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
2021年10月27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表示不申请法院对被执行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悬赏执行公告,不需启动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自诉程序,不委托律师申请法院出具律师调查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案债权未实现。
本院认为,经对被执行人进行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2021)黔0123执20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被执行人长顺县曙长春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贵州省贵福生态肥业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上述被执行人被冻结的财产,若需续冻,申请执行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冻申请,如未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导致冻结的财产被解冻的,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薛顺利
审判员 巫 洋
审判员 龙书碧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吴新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