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天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杭州天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109民催80号
申请人杭州天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杭州天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因持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17年4月7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8062223号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杭州天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遗失,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29日发出公告,在公示催告期间,申请人杭州天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3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案的公示催告程序。
二、中国建设银行杭州萧山支行于2017年4月7日签发的编码为00100041/28062223号的银行汇票(票面金额20000元,申请人杭州天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收款人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蜀山街道办事处结算专户)解除停止支付。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杭州天元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