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4284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武汉大方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南园一路20号当代华夏创业中心1幢9层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3HXT2G。
法定代表人:熊集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大方量远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673元,减半收取2837元,诉讼保全费1970元,合计4807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翠燕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韩丽霞
书 记 员 刘家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