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621民初5007号之一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街道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王良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祎,海安市海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郑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须水街道办白寨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6817977556。
法定代表人:耿燕燕,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郑隆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日立案。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46元,减半收取2373元,诉讼保全费1670元,合计4043元,由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翠燕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韩丽霞
书 记 员 刘家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