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685民初89号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黄海大道西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0662727268A。
法定代表人:***。
被告:湖南卓贤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南楼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MA4QUHJ09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卓贤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预缴通知单后,未在本院指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瑞恩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