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潍坊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3执1194号

申请执行人: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纪西旺村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34754000621P。

法定代表人:甄会江,董事长。

被执行人:潍坊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丰华路1269号和旭裕华苑沿街商业楼1号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MA3NE7JG08。

法定代表人:庞立林,经理。

本院依据(2020)鲁07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潍坊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23060元及利息,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义务,也未报告财产状况。

1、本院2020年9月28日、2021年1月4日、2021年2月9日、2021年3月5日、2021年3月23日五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

2、传统查控方面,经调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4、2021年3月23日,本院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敬泽,告知相关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青岛昶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未到庭,依法对被执行人潍坊富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约谈申请执行人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孟敬泽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0703民初7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京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徐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