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3民初9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被告: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曲阳县恒州镇西旺村北。
法定代表人:甄会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曲阳新蕾雕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 欣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满子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