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

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诉伍尾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3)南民终字第50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常青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该中心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1年9月6日出生。
原审被告***,男,1957年4月5日出生。
上诉人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不服松溪县人民法院(2013)松民初字第1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又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省公路检测中心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