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鄂0902执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
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营房机场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926745H。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孝**316复线与天仙南路交汇处**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2MA487QDM3Y。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产开有限公司城南中心项目部。。住所地孝感市孝**卧龙乡村周垸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7476926745H。
项目部负责人:**,该项目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丽群房地差开发有限公司、孝感海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湖北丽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城南中心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司法网络总对总查询及传统查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暂不能处置。经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其发布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2018)鄂090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