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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贝力之家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行政处理决定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3)浙0111行审83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甲局。 法定代表人章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某,工作人员。 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某。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甲局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富某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支付杨某、魏某等28名劳动者从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剩余未结工资819000元的内容。本院于同年1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经审查查明,杭州市富阳区甲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富某号行政处理决定,该处理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浙江某公司承建的富阳九龙一号地下车库维修项目拖欠杨某、魏某等28名劳动者从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剩余未结工资819000元。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杭州市富阳区甲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国务院令第423号《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被申请执行人作出以下处理:在收到本行政处理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支付杨某、魏某等28名劳动者从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剩余未结工资共计819000元。处理决定书于2023年3月17日邮寄送达给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支付工资819000元。杭州市富阳区甲局于2023年10月16日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仍未支付工资819000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甲局于2023年3月13日作出富某号行政处理决定书中支付杨某、魏某等28名劳动者从2021年9月至2022年1月剩余未结工资共计819000元的内容。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