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民初170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日友、张家祥,邵武市创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金色阳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91977C。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行方,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范 敏
人民陪审员 廖丽青
人民陪审员 吴凤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