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源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81民初1706号

原告:***,男,1969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邵武市村民,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日友、张家祥,邵武市创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金色阳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91977C。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胜利,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兰行方,福建则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准予免交。

审 判 长  范 敏

人民陪审员  廖丽青

人民陪审员  吴凤莲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李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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