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山**砖业有限公司、浙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881民初3762号之一 原告:江山**砖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81MA28F0QPXR,住所地江山市清湖镇清湖路口。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山市正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2704291977C,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金色阳光8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江山**砖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江山**砖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江山**砖业有限公司以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已支付货款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系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山**砖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98元,减半收取计1999元,保全费1420元,合计3419元,由原告江山**砖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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