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182民初3257号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白沙社区麒麟坞36号。
经营者:***,女,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居民区麒麟坞32号,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金色阳光8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与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建德市新安江街道**工程机械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