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源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浙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1064号 原告: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桔海二路30号1幢。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建德市新安江街道新安东路金色阳光8幢1701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与被告浙源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7日立案。 浙江力澜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衢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力澜衢州公司)诉称,2021年3月1日,其与浙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源建设公司)签订楼梯扶手施工合同,约定由力澜衢州公司承包衢州市***安置房栏杆工程。合同签订后力澜衢州公司按约完成了全部工作。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经确认工程款总额为378793.25元,浙源建设公司已支付115500元,尚欠263293.25元未付。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浙源建设公司支付护栏工程款263293.25元、逾期利息9821元(该利息计算至2023年2月9日,自2023年2月10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因衢州市***大塘头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二期建设需要,浙源建设公司与力澜衢州公司签订楼梯扶手施工合同,约定将衢州市***大塘头片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二期的整体楼梯护栏的制作安装项目发包给力澜衢州公司,双方对项目工程量、价格、施工安全责任、施工工期、工程款付款、工程验收等内容予以约定。本案纠纷符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相关特征,案涉城中村改造项目(安置房建设)位于衢州市柯城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钱欢 二○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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