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 江 省 建 德 市 人 民 法 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4)浙0182执878号
**、A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A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建德劳人仲案(2024)63号仲裁调解书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A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4)浙0182执878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