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6967号之一
原告:****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梁溪区会岸路90号-74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3MA20E2WKXU)
法定代表人:王新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春海,江苏郑仝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彬,江苏郑仝徐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桐城经济开发区龙池路梧桐国际广场B幢114-1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957120701)
法定代表人:邓皓,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晟邦公司)与被告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城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原告聚晟邦公司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聚晟邦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保全费270元,以上合计470元,由****邦保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朱维青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法官助理 王君杰
书 记 员 缪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