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881执98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02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龙池路梧桐国际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816957120701。

法定代表人:邓皓,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桐劳人仲裁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及逾期利息,后在执行阶段,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81执98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甘少林

审判员  汪 伟

审判员  吴米芳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媛媛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合议庭笔录

时间:二O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地点: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

合议庭成员:胡立平、林峰、甘少林

记录人:孙媛媛

案由: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

记录如下: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桐劳人仲裁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3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元及逾期利息,后在执行阶段,未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皖0881执989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胡:同意上述意见。

林:同意上述意见。

甘:同意上述意见。

合议庭决议:终结(2018)皖0881执540号案件的执行。

合议庭成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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