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881执15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0年0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经济开发区龙池路梧桐国际广场****。
法定代表人:邓皓。
被执行人:***,男,196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桐城市。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桐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881民初6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城开(安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缴纳执行款102567元及逾期利息,后在执行阶段,被执行人交款22567元同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人自愿撤销对该案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皖0881执1576号案件的执行。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应当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胡立平
审判员 林 峰
审判员 徐陈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汪 钰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申请人撤销申请;
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239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