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36967号
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A座1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宫玮,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关鑫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030号。
法定代表人:岳树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玲,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关鑫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亦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76.5元、保全费641元,由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姜琨琨
人 民 陪 审 员 李 翼
人 民 陪 审 员 陆友才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