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6民初12521号
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A座1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宫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润扬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8号1号楼B112室。
法定代表人:李敬宾,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玲,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经理。
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润扬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10元,减半收取计1305元,由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赵 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 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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