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民终104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国际港务区。
法定代表人:宫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盛枫林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陈大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董事长。
上诉人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盛枫林科贸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26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上诉申请书,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812元,减半收取1906元,由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 妮
审 判 员 李春华
审 判 员 白 云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吴 丹
书 记 员 李心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