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中关鑫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民终948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西安国际港务区陆港大厦A座11层15号。
法定代表人:宫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鑫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经济开发区康西路1030号。
法定代表人:岳树勋,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美玲,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霍丹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赵全营镇兆丰产业基地园盈路7号。
法定代表人:李振文,总经理。
上诉人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关鑫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原审第三人北京时尚百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8民初352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上诉人陕西文投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国庆
审 判 员 杨 力
审 判 员 邵 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 心
书 记 员 高 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