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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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桂1102民初485号
原告:贺州市顺金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贺州市生态产业园正润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同永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北县***越秀路1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贺州市顺金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同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受理,2023年2月22日,原告贺州市顺金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州市顺金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24元,减半收取76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贺州市顺金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求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