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0394号之一
原告:广州利菲特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浦路96号之一第三层3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9975789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领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朝阳东路180号之22号二层2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MA59CW2T7B。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利菲特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领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广州利菲特电梯有限公司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利菲特电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利菲特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2.5元、保全费638元,由原告广州利菲特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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