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03民初8970号
原告:哈尔滨金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东直路177号Z区2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2年3月6日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哈尔滨道里区**办公家具经销部,住所地:哈尔滨市道里区东风街84号。
经营者:***,女,1962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偃师市。
被告:***,男,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本院受理的原告哈尔滨金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市道里区**办公家具经销部、***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哈尔滨金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富 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