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122民初8233号
原告:郑州鑫飞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祥云办事处席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5DF641T。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新洁,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润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承亥桥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国家地球空间信息产业基地**北主楼******/div>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鑫飞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承亥桥隧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郑州鑫飞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鑫飞瑞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常亚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