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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2民终118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41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92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原审被告: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3301828848E,住所地泰兴市北二环北侧。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传奇,男,1982年8月22日生,汉族,住泰州医药高新区。
原审被告: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512044999,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业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康。
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883778798L,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161号新时代商务广场106。
负责人:**,该支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荣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泰州市港泰物资再生有限公司、*传奇、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开福支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苏1291民初19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预缴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陆超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