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73号之二
原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512044999。
法定代表人:张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国栋,江苏恒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益林,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李书林,男,196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秦亚卿,江苏戴维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原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书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免交。
审 判 长  叶 飞
人民陪审员  焦酉生
人民陪审员  王桂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金 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