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291执235号
申请执行人:***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
法定代表人:张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正祥,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敏,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寺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关于***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作出的(2020)苏1291民初180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101471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剑峰
二〇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田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