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昀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606某某与某某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203民初1606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高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敏,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菲,江苏讼之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创业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35512044999。
法定代表人:张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小波,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蓉,江苏环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为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叶**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蕾
书 记 员 金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