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212财保93号
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黄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于2019年8月22日向济南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黄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保险金额为19万元的保函提供担保。济南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提出财产保全的原因成立,且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交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予以担保。为防止被申请人财产转移,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青岛黄金地质勘查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