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112民初1257号
原告: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该单位员工,住济南市。
被告:***,女,195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济南市。
原告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于2017年6月8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无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