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5民初3465号
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和营,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洛阳恒重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洛阳市洛龙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申请人洛阳恒重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于2019年12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洛阳恒重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如存款不足,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洛阳恒重地质勘查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400000元予以冻结,期限为一年;如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2520元,暂由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垫付,待本案审结时一并处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