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21财保293号
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甸新东路18号,社会信用代码123700004955700048。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代理人:***、***(实习),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开阳县金中镇吉乐湾,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1215723476F。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200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申请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与被申请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向本院提起诉讼,双方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申请人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财产合理,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200万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路发实业有限公司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山东省第一地质矿产勘查院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曾侯波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代娜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汪婷